汕清查办字〔2009〕3号
各区(县)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
现将《汕头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附件:汕头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汕头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通知》(国统字[2009]57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汕头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汕头市R&D清查办公室)是汕头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简称汕头市R&D清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汕头市R&D清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汕头市R&D清查办公室由汕头市统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共同组成,设在汕头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清查总体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统计局负责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事业单位的调查工作;科技局负责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相关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企业的调查工作;财政局负责协调清查经费落实方面的工作;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清查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衔接工作;教育局负责普通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及成员协助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下设3个工作组,分别是调查一组(统计部门)、调查二组(科技管理部门)、综合组(教育、发改、财政联系人组成)。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各有关调查组负责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各部门所承担的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调查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摸底调查以及相关的培训、数据处理、审核和汇总等工作,负责分工范围内有关行业清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参与数据质量抽查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人制度。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汕头市R&D清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可扩大至各调查组组长。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审议全省清查工作重大事宜,部署全省清查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办公室成员按照部门分工召集相关人员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清查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和各调查组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公文行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二条 办公室公文行文的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办字)、函(函)、通告、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等七种。
第十三条 办公室文件的批办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归口管理。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和印发工作简报,由公文承办单位(调查组)起草,主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指定的文件办理人员核稿并编制文号,由办公室主任或主任指定人签发。各调查组应按分工职能积极灵活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下发文件和印发工作简报,统一以清查办公室名义行文和组稿。
报领导小组的文件、发布的决定和有关规章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公文由各承办调查组负责印发并及时归档。公文承办调查组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个月内,将由签批人手签的原件1份和印刷文件3份交办公室归档。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汕头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办公室成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六章 清查经费和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清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由各调查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 各调查组为保障清查工作需要,用清查经费购置的办公设备,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清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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