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汕人调办字〔2015〕4号

  

各区、县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了更好的了解和掌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组织实施方案、工作流程、质量控制办法等工作,现将省人调办《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粤人调办字〔20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
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代章)  
2015年7月7日          

   附件:

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粤人调办字〔20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5〕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