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关于报送1%人口抽样调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

汕人调办字[2015]号

  

各区、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及时掌握全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推进情况,根据《汕头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计划》部署,请各区、县于6月10日前将政府发文、办公机构组建、经费落实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以及区(县)级工作计划电子邮件报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萧洁,电话:88970385,邮箱地址:gd05sh@gd.stats.cn。

  附件:各区、县1%人口抽样调查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汕头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
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代章)  
2015年5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