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关于印发汕头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根据2015年广东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人调办字[2015]1号)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
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代章)  
201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