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关于印发汕头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分工及其办公室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区、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

  现将《汕头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分工及工作方式》、《汕头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职责分工并抓紧做好办公室的组建工作。

  

   附件:1、汕头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分工及工作方式
                 2、汕头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汕头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
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代章)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