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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宣传手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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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企业法人一封信………………………………………………?span lang="EN-US">(1) 2、政府统计职能介绍………………………………………………?span lang="EN-US">(4)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录)……………………………?span lang="EN-US">(6) 4、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span lang="EN-US">(10) 5、统计检查和统计执法…………………………………………?span lang="EN-US">(11) 6、《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摘录?/span>………?span lang="EN-US">(13) 7、《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贯彻〈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span> 的实施细则》(摘录)……………………………………………?span lang="EN-US">(14) 8、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工作规范…………………………?span lang="EN-US">(15) 9、统计标准………………………………………………………?span lang="EN-US">(17)
致企业法人一封信
全市联网直报企业?/span> 为加强依法统计,推进统计诚信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颁布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5?span lang="EN-US">1?span lang="EN-US">1 日开始实施;广东省统计局也于2016?span lang="EN-US">9?span lang="EN-US">29日出台了《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贯彻〈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统计局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了宣传。为便于企业法人代表和统计员学习和领会,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不因发生统计违法行为被公示而影响诚信。现将相关内容宣传解读如下: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界? 《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或者提供的统计数据差错数额较大、差错率较高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两次以上的; (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span> (四)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五)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span>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span> 二、失信企业公示方?/span> 汕头市统计局将通过市统计信息网?/span>失信企业公示?/span>专栏,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信用广东,同时在市政府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上公示?/span> 各区、县统计局在其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本区域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市统计局门户网站?/span> 三、公示失信企业信息的内容 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公示日期等?/span> 四、公示期?/span> 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span lang="EN-US">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并经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准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span> 失信企业在公示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定后,公示期限延长?span lang="EN-US">2年?/span> 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间,政府统计机构将失信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单位,认真检查企业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如发现企业仍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并经核定后,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span> 五、统计信用异常企?/span> 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企业出?span lang="EN-US">3次以上异常情况的,纳入重点信用异常企业名录。对列入异常企业名录的,政府统计机构在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诫企业限期检查更正?/span> 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认真整改到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定后从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移除。对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以及列为重点信用异常的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将组织核查,依法对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理,符合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条件的,依法予以公示?/span> 六、信用信息的应用 汕头市统计局将依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span lang="EN-US">654号)、《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span lang="EN-US">2014?020年)实施方案〉》等国家和汕头市的有关规定,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工程招投标等挂钩?/span> 综上可知,如果企业出现统计违法行为,将会在多个信息平台被公示,这将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和负面效应。望企业法人代表和统计员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各项统计工作,在学法、懂法和守法的基础上,实现企业更好地发展?/span> 此致?/span> 汕头市统计局 二○一六年十二?/span>
政府统计职能介绍
统计工作是指利用科学的方法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关于社会经济现象数量的工作的总称。政府统计的首要任务和基本职责是客观反映国情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span> 汕头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span> (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span>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span>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span>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农村住户、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span> (六)组织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span>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span> (八)依法审批市直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span> (九)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各区县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span>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全市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span>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span lang="EN-US">1983?span lang="EN-US">12 ?span lang="EN-US">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span lang="EN-US">1996?span lang="EN-US">5?span lang="EN-US">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span lang="EN-US">6?span lang="EN-US">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span lang="EN-US">2010?span lang="EN-US">1?span lang="EN-US">1日起实施?/span>
统计法是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法律?/span>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span> 第七?/span>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一?/b>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span lang="EN-US">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span>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span>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span> 第三十五?/spa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span lang="EN-US">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span lang="EN-US">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span> 第三十六?/spa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span> 第四十一?/span>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span lang="EN-US">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span lang="EN-US">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span lang="EN-US">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span lang="EN-US">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pan lang="EN-US">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span lang="EN-US"> 第四十二?/b>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span lang="EN-US">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span lang="EN-US">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span> 第四十四?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span> 第四十七?span lang="EN-US">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
1、在法定权限内编制统计调查项目,制发统计调查表,收集统计调查资料?/span>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权组织实施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制发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加工有关统计资料?/span> 2、有权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统计调查权)?/span> 3、统计执法监督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span> 统计部门执法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b> ?span lang="EN-US">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查询权)?/span> ?span lang="EN-US">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查证权)?/span> ?span lang="EN-US">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询问权); ?span lang="EN-US">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核对权)?/span> ?span lang="EN-US">5)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登记保存权)?/span> ?span lang="EN-US">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记录权)?/span>
统计检查和统计执法
一?/span>统计检?/span>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其目的是保证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span>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局)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也具有统计行政处罚权?span lang="EN-US"> 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赋?/span>市、区(县)统计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和汕头市政府公布的《汕头市统计局权责清单》,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的检查?/span>具体包括?/span>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nbsp; 3、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nbsp; 4、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nbsp; 二、统计执?/span> (一)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1、拒报:拒绝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统计资料:?span lang="EN-US">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且到时未报;?span lang="EN-US">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span lang="EN-US">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span> 2、迟?/span>?/span>未按统计报表规定的时间报送统计资料?/span> 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span>虚报、瞒报、多报、少报、缺?b>)?/b> 4、抗拒统计检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藏、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会计财务资料?/span> 5、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span> (二)法律责任: 1、拒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抗拒统计检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予以通报?/span> 2、迟报、未设置原始记录、台账: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通报?/span>
国家统计局制定?/span>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span> (摘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span> (三)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条: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span> 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span>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贯彻《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摘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的企业?/span>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或者提供的统计数据差错数额较大、差错率较高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两次以上的; (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span> (四)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五)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span>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span>
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工作规范
一、原始记?/span> 原始记录是按照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对本单位各项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最初记录和客观反映,是未经过加工整理的第一手材?span lang="EN-US">,是各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服务与管理的原始依据?/span> 内容?/span>主要包括:1?/span>生产型企业的各种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价格等情况,能源、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出入库等情况;2、商品流转企业的商品的品名、进销渠道、进销金额、进销数量、库存等情况?span lang="EN-US">3、其他单位的经营服务活动的数量、价格、收支等情况?span lang="EN-US">4、网报单位人员、工资福利、资产负债、利润等情况?/span> 二、统计台?/span> 统计台账是把原始记录所反映的零散原始资?span lang="EN-US">,根据经营和管理的需?span lang="EN-US">,进一步加工整理的一种汇总和积累资料的账?span lang="EN-US">,是网报单位填报统计报表的基础资料?/span>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台账,包括:1?产成品产值、销售产值统计台账;2?生产统计台账?span lang="EN-US">3、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台账;4、主要能源消费统计台账;5、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统计台账?span lang="EN-US">6、科技活动统计台账?/span> (二)具有资质建筑业企业统计台账,包括:1、单位工程统计台账;2、生产经营统计台账;3、财务状况统计台账;4、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台账;5、主要能源消费统计台账;6、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台账?/span> (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统计台?span lang="EN-US">,包括:1、商品销售和库存统计台账?span lang="EN-US">2、商品销售类值统计台账;3、财务状况统计台账;4、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台账;5、主要能源消费统计台账;6、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台账?/span> (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span lang="EN-US">,包括:1、营业额统计台账?span lang="EN-US">2、财务状况统计台账;3、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台账;4、主要能源消费统计台账;5、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台账?/span>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统计台?span lang="EN-US">,包括:1、房地产投资统计台账?span lang="EN-US">2、商品房施工和销售统计台账;3、企业资金和土地统计台账?span lang="EN-US">4、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统计台账;5、主要能源消费统计台账;6、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台账?/span> (六)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统计台账,包?span lang="EN-US">:1、财务状况统计台账;2、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台账;3、主要能源消费统计台账;4、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台账?/span>
统计标准
统计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顺做的统一规定,以国家标准形式或部门标准形式发布。统计标准分为广义统计标准和狭义统计标准。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函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前者?/span> 1、统计指标标准化:指对统计指标的概念、计算方法和应用范围的规范化。统计指标的概念包括指标的内函和外延两方面。内函说明本指标质的规定性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为时本指标包括的范围。计算方法是统计指标的计量方法和测量方法,是统计指标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应用范围是统计指标的特定的界读范围?/span> 2、分类目录:指统计分类标准的一种。如商品可以按生产单位划分为农副产品、工业产品;按用途可以划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消费资料还可按吃、穿、用等进行分类。分类目录是统计调查资料分类整理的依据,是分析研究的基础。统计调查的分类目录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span> 3、调查表式:指统计调查过程中采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形式。统计调查表的一般格式是:左上角为填报单位的标记,中间是表名和报告期别,右上角为统计调查表法定标记。其中依次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备案文号。表的左面一般为表的主栏,列出统计调查的指标;右面为宾栏,列出统计分组标志等。表的下面是统计责任标志,从左至右依次为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实际报出日期?/span> 4、统计编码: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制定科学规范的统计编码及统计调查表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是科学整理统计数据、保证统计资料准确性的基础,对于提高统计设计与管理水平,适应统计数据计算机化的要求,建立统计数据库体系有着重要的作用?/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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