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依法开展农业普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的通知

  

汕农普办字〔20173

各区(县)农普办: 

  现将省农普办《关于依法开展农业普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粤农普办字〔2016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责任落实。各区县农普办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农普各阶段工作质量控制,确保本辖区内的三农普登记对象不重不漏,要以普查数据为重心,加强审核和分析,保障普查登记上传数据真实可靠。 

  二、要加强“两员”指导和现场督查。普查数据质量一定要从“两员”抓起。各区县农普办要加强对辖区内“两员”队伍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两员”素质和登记技巧,端正“两员”工作态度,严肃普查工作纪律。要加强现场督查指导,以入户现场登记为准,确保普查登记纸介质和PDA数据一致。 

  三、要加强依法进行农业普查法律意识。1、对以数据采集系统平台上报方式的普查单位(指列入农普范围的村居委及乡镇街道),决不允许任何机构任何人员以任何名义强令、授意普查单位按指定的数据报数,干扰普查对象独立自主、真实地报送数据;决不允许任何机构任何人员替普查对象代填代报普查数据;决不允许普查对象以外的任何机构、任何人员自行修改差错和补填不完整的数据。2、对以PDA方式报送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决不允许普查员不去现场而任意编造数据,或以普查对象的名义填报数据,代替普查对象签名;决不允许任何机构任何人员未经普查对象的认可自行修改普查数据。各区县农普办在农普过程中发现干预干扰普查数据、弄虚作假影响数据质量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必须及时上报市农普办执法检查组(电话:88970365 邮箱:gd05fz@gd.stats.cn),同时上报市农普办对口负责人员。一经核实,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必要时于媒体进行曝光。 

    

    

            汕头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24 

    

    

  关于依法开展农业普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粤农普办字〔201631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普查办公室: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即将进入现场登记阶段,为确保全省各地依法依规开展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质量,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查清我省“三农”家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严格执行普查方案,按照全国和全省的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对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二、正确看待普查结果与常规统计的差距,坚决禁止以核查、衔接名义或其他任何方式要求修改入户登记结果的做法。既要防止虚报,也要防止漏报,要做好普查摸底数据结果的分析,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三、加强现场登记工作,努力提高数据质量。一是严格按照普查方案工作部署和时间节点要求安排工作进度,防止提前或滞后;二是使用PDA入户登记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据实更正。纸介质辅助入户访问的地方,必须由普查员原则上在本普查区范围内录入和上传;三是加强检查指导,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派出工作组,对基层普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四是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打消群众如实申报的顾虑。 

  四、凡发现干扰普查数据质量、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应及时上报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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